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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名关名烟名酒商店与游青现、永年县西苏乡后六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永年县名关名烟名酒商店。负责人赵社民。委托代理人白海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青现,农民。被告永年县西苏乡后六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青海(关清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修林,永年县西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名关名烟名酒商店诉被告游青现、永年县西苏乡后六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原告永年县名关名烟名酒商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年县名关名烟名酒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原告永年县名关名烟名酒商店负担。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