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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万安与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安,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11-1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安。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