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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行人杨丽梅与被执行人王绍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无现款给付执行款的能力,同意用其所在工作单位齐齐哈尔火车��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欠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2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