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文龙与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龙,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宋文龙,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隆化镇荣顺南街622号。身份证号:×××。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福地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国福,经理。诉讼代表人宋向旭,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荣顺村向阳汽修对面。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振洲,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宋文龙与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文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文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