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福胜与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胜,王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杨福胜,男,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被告王利军,男,生于1978年6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胜诉被告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福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