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水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洪坚与初乐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坚,初乐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洪坚,农民。被告:初乐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坚诉被告初乐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被告人下落,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孔凡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