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水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洪坚与初乐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坚,初乐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李洪坚,农民。被告:初乐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坚诉被告初乐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被告人下落,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孔凡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