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商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商某,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某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