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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商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商某,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和好,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某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