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龚永琪诉被告汉中市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世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琪,汉中市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世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442-1号原告龚永琪,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汉中市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大街文庙巷8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1008807-8。法定代表人张梦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贵,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永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世杰,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永琪诉被告汉中市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世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永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0元,减半收取6570元,由原告龚永琪负担。审 判 长  余 展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人民陪审员  金慧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