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指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广播、高密庭等与张吉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播,高密庭,高飞,高佳娜,张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指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高广播,农民,系被害人高彩虹之父。申请执行人高密庭,女,1949年生,汉族,住井陉县孙庄村,农民,系被害人高彩虹之母。申请执行人高飞,系被害人高彩虹之子。申请执行人高佳娜,系被害人高彩虹之女。被执行人张吉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建锋下落不明,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宁晨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