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邵明山与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山,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74-2号申请执行人邵明山,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执行人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2015)黄执字第36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邵明山与被执行人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后,并于2015年10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6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