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文西与冯兰、殷加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西,冯兰,殷加其,白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张文西,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金亮,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兰,女,汉族,年龄不详,个体,住第九师。被告殷加其,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个体,新疆伊宁市天山后街五巷12号。被告白宏锋,男,汉族,年龄不详,个体,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西诉被告冯兰、殷加其、白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兰、殷加其、白宏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西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文西撤回对被告冯兰、殷加其、白宏锋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张文西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