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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文西与冯兰、殷加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西,冯兰,殷加其,白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张文西,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金亮,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兰,女,汉族,年龄不详,个体,住第九师。被告殷加其,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个体,新疆伊宁市天山后街五巷12号。被告白宏锋,男,汉族,年龄不详,个体,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西诉被告冯兰、殷加其、白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兰、殷加其、白宏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西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文西撤回对被告冯兰、殷加其、白宏锋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张文西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