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3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