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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3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