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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桂霞与张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霞,张德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张桂霞,居民。被告张德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霞与被告张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德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霞撤回对被告张德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张桂霞负担。审判员  张广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