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修惠晶诉被告陈竹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修惠晶,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xx区xx里x-x号,身份证号码22088119xxxxxxxxxx。被告陈竹松,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无职业,住锦州市xx区xx里x-x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惠晶诉被告陈竹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惠晶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惠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修惠晶负担。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