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于占涛与李树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涛,李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于占涛,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树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占涛与被执行人李树新他就是个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五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