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毕长珍,姜羿,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靳建兵,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45号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陶传贤。被告:毕长珍。被告:姜羿。被告: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靳建兵。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德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陶传贤、毕长珍、姜羿、马鞍山市正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靳建兵、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部分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