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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和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和贵,平江县佳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8285-1。法定代表人张赤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伏龙,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和贵,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平江县佳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南街264号。法定代表人邹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和贵、第三人平江县佳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庆玲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人民陪审员  王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