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晓燕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晓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晓燕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于20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宜处置。另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2014)零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