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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于红与平原绿生源邱玉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邱玉波王金水德州大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原华蓥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822号申请人:于红。被执行人: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邱玉波王金水德州大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原华蓥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红执行人平原绿生源餐饮有限公司邱玉波王金水德州大泰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原华蓥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执行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