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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彦军与被申请人X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9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军,男,生于1974年9月18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西峰寺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1954年11月8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关路**号*栋*****号。再审申请人张彦军因与被申请人XX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l5)酒民一终字第222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彦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既然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先后签订多份协议,应均为有效协议,后签订的协议是对先签订协议的变更,应以最后一次签订的协议为准。2010年7月6日三方签订的协议已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各种费用,并已履行,申请人不应再承担支付施工图纸设计费用的3.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XXX提起诉讼的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张彦军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张彦军是否应给XXX偿付36000元的施工图纸设计等费用。本案中,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2008年-2009年期间双方就涉案土地的建设进行过协商,XXX也作了前期准备工作并支出了相关费用。双方在2010年1月8日、5月16日、5月18日分别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虽均未实际履行,但在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勘察费施工图纸设计费36000元”、“XXX在2009年垫付图纸设计费用等36000元”、“2009年办理规划等费用叁万陆仟元”等由张彦军承担,三协议中的该36000元实际具有清理双方前期合作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性质,且合同约定的该相关费用已实际发生。现XXX提起诉讼,其理由是张彦军不能依约支付土地转让费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自己已重新与他人达成合作协议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请求张彦军偿还垫付的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其诉请的实质是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请求合同相对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二审综合考量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张彦军支付XXX36000元施工图纸设计等费用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至于张彦军所提2010年7月6日三方签订的协议已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各种费用的申请理由,因该协议内容载明处理的是土地垫方、桩基础的费用,XXX也没有签字确认且不予认可,亦有诉讼中对XX所作的调查笔录为证,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彦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