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天昌与栗林根、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赵天昌,男,汉族。被告栗林根,男,汉族。被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昌与被告栗林根、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75元,由原告赵天昌负担。审 判 员 于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