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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昌玉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10号原告周昌玉,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红,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玉诉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周昌玉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周昌玉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昌玉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周昌玉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一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