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昌玉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810号原告周昌玉,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红,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玉诉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周昌玉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周昌玉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昌玉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周昌玉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一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