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顺生与刘红日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生,廖丽娟,刘红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唐顺生,男。被执行人廖丽娟,女。被执行人刘红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顺生与被执行人廖丽娟、刘红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顺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顺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