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孙学强与洪青强、娄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强,洪青强,娄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孙学强。委托代理人:胡胜标,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青强。被告:娄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强诉被告洪青强、娄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强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孙学强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