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61号申请人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水碾村1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266-X。法定代表人李圣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宝,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宇宥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贵拓贸易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9日,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9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票号为3020005320705255号)。现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本院审查,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司的申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重庆宏达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