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福贵申请执行西藏藏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866号申请人罗福贵。被执行人西藏藏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罗福贵申请执行西藏藏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西藏藏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藏藏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藏藏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集中区有房屋(房权证拉萨市私字第********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藏藏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集中区的房屋(房权证拉萨市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