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张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住址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