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麒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贺家书与郑增朝、刘加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家书,郑增朝,刘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麒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贺家书,男。委托代理人姚超、XX,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增朝,男。被告刘加菊,女。原告贺家书诉被告郑增朝、刘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家书的委托代理人姚超、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增朝、刘加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21日向我借款16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增朝、刘加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二份、借款协议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16万元,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又达成还款协议的事实。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是其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郑增朝、刘加菊夫妇二人向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施家屯村委会李家屯一村贺家书借款现金100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7日,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6日还清。”书写借条后,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捺印。2013年1月,被告郑增朝因偿还信用卡欠款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将6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郑增朝,被告郑增朝于当天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郑增朝向沾益县盘江镇施家屯村委会李家屯一村40号贺家书借款60000.00元。此款项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27日”,借条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7日。2013年1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郑增朝,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若被告郑增朝于2013年2月21日前返还借款,只需返还13万元,若逾期还款,则按16万元偿还,并每天罚款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16万元借于被告郑增朝,双方设立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郑增朝提供了借款,被告郑增朝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被告刘加菊作为借款人在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上签字,其应当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关于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及借款协议其虽没有签字,但该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增朝、刘加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贺家书借款本金16万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增朝、刘加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曹琪梅人民陪审员 岳桂芬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