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红芳与被申请人方年生、伍德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红芳,方年生,伍德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83号申请人田红芳,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方年生,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伍德爱,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田红芳与被申请人方年生、伍德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红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年生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1万元。担保人陈立娜以其名下的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红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方年生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陈立娜名下的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