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7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梁建安,贺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委托代理人人朱爱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非婚生女儿黎萍随原告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9日原告李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余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振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