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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丽杭与吴梦盈、叶东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丽杭,吴梦盈,叶东青,叶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365号申请执行人季丽杭,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张村。被执行人吴梦盈。被执行人叶东青。被执行人叶其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丽杭与被执行人吴梦盈、叶东青、叶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236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