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朱小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汤永军,职业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0元,由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卡人民陪审员 孙央青人民陪审员 黄凤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