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永玉与林茂、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玉,林茂,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永玉。被告林茂(原西塞山区经贸局局长),现年50余岁。被告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298付2中窑人防洞。法定代表人张德洋,公司经理。原告李永玉诉被告林茂、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公司行政违法一案,原告李永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茂、黄石市日兴电子实业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玉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玉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李永玉负担。审 判 长 邱 梅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