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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志豪与被告张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豪,张从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李志豪,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李明军,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张从军,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豪与被告张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元--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