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施鸣华与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施鸣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鸣华与被告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8元,撤诉减半收取299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江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