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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斯与刘威伟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斯,刘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温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威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600元及利息33404.1元(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5月10日起计至法院指定的支付之日,即2015年7月16日止,已扣除支付的2700元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1341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12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威伟所有的价值126604.1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