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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凡丽波、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住所地娄底市涟钢钢城东路。负责人李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旋,男。被执行人王群荣,女。被执行人凡丽波,女。被执行人李江,男。系被执行人凡丽波之夫。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凡丽波、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周旋、王群荣名下所有财产的查询,被执行人周旋、王群荣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凡丽波、李江的银行抵押物设定权属复杂且权属期限过长,现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俊审判员 陈溪荷审判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