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法坤、徐腾、赵伯冗、薛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法坤,徐腾,赵伯冗,薛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51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巍滋,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于法坤,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腾,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伯冗,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振,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法坤、徐腾、赵伯冗、薛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张孟景人民陪审员 董仲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