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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兰伟民因与被上诉人刘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伟民,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力,男,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兰伟民因与被上诉人刘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兰伟民,被上诉人刘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上诉人兰伟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伟民撤诉。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长伟审 判 员  周慧君代理审判员  韩雪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