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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刘晓、刘福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刘晓,刘福兴,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57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负责人陈捷,行长。被告刘晓,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双桥镇腾翔村狮山中屯19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12081542。被告刘福兴,男,1962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2-3号5栋150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207081051。被告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一组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史英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邕州支行诉被告刘晓、刘福兴、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晓、刘福兴名下价值人民币836439.22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晓、刘福兴名下价值人民币836439.2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