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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雷训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亚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瑞昌市湓城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江南名城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正在该路段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倒地受伤及电动车受损,路人见状报警将蔡某某送往瑞昌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14时许死亡;被告人雷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接受处理,同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前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无责任。同月21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1、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院抢救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人在2015年9月21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4万元分两次付清(2015年底支付10000元,2017年春节前付清30000元)。双方协议的赔偿款目前已经支付到位60000元,经向被害人亲属核实,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朱某某、魏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归案说明、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瑞昌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法医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案发地点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裁判主文)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