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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锐与陈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锐,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899号申请执行人陈锐。被执行人陈国军。原告陈锐与被告陈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8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