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碎霞、乐清市人民政府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碎霞,乐清市人民政府,何建敏,王小芬,何建军,何爱珠,何爱乐,陈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初字第105号原告陈碎霞。委托代理人林丹。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亦俊。委托代理人胡秀云。第三人何建敏。第三人王小芬。第三人何建军。第三人何爱珠。第三人何爱乐。第三人陈小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碎霞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何建敏、王小芬、何建军、何爱珠、何爱乐、陈小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碎霞以本案诉讼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同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碎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碎霞负担。审 判 长 麻乐加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