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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贾传栋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贾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负责人姜文政,行长。被执行人贾传栋,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东来尚城8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403号执行证书及当事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传栋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