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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西俊与李士峰、郑标礼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俊,李士峰,郑标礼,杨子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83-1号原告:刘西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士峰,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郑君志,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标礼,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芳,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刘西俊与被告李士峰、郑标礼、杨子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