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大明与李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明,李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5号原告李大明。委托代理人周兴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文。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李大明诉被告李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大明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兰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