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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风与被告李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风,李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68号原告陈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苟小龙,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261号。法定代表人,熊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一单元7-8层。法定代表人,胡修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风与被告李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陈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兹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