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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学为、高玲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学为,高玲玲,肖金贵,肖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学为,居民。被执行人高玲玲,居民。被执行人肖金贵,居民。被执行人肖小卫,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学为、高玲玲、肖金贵、肖小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第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四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商初字第0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