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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苏新斌与苏克敏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斌,苏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苏新斌。被执行人:苏克敏。苏新斌与苏克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2008)沙民一初字第3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克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37004.72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四查一搜”工作,查明被执行人苏克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苏新斌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苏新斌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沙民一初字第3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