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002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张美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张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00227-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美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张美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美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美香在恒丰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勇 关注公众号“”